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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普法课堂 | 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能否擅自取消?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如何主张权利?专业解读

劳动午报 2023-08-28

为满足广大劳动者尤其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学法需求,营造人人知法懂法的社会氛围,北京市总工会及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继续大力开展“送法进基层”活动,特邀律师精心制作“尊法守法·携手筑梦——工会普法课堂”,欢迎大家收听、学习!

本次是“工会普法课堂”的第七期

由潘丽丽律师为大家讲解

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能否擅自取消

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如何主张权利

一起来学习吧~


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能否擅自取消?单位向员工发出了录用通知属于向员工发出了缔结劳动关系的要约,员工一旦接受该录用,应视为对单位发出的要约的承诺,双方这时候已经达成缔结劳动关系的意思合意。如果员工基于信赖录取通知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再任意撤销录用通知,且势必会导致员工要重新再去找工作,不能及时就业,产生一定的损失。仲裁和司法实践中,认为这种情况下单位有缔约过失责任,属于不诚信,会判令单位对员工进行赔偿,赔偿标准一般是1-3个月员工本人的工资。具体由裁判者根据单位的过错程度、员工受影响的程度、员工本人的工资标准等去酌定。


劳动合同何时签订,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如何主张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何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对于新入职的员工来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对于新入职的员工来说,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实际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种:对于续签的劳动合同的员工来说,在北京要求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要无缝衔接的与员工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不需要再给单位1个月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其次,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例如,小张2020年11月1日入职甲公司,小张月工资标准是5000元,甲公司从2020年11月1日至今都没跟小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从2020年12月1日开始至今(2021年10月),甲公司除了按照每月5000元向小张支付工资外,还应当每月另行再向小张支付5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是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时间也不是无期限的,如果单位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单位最多也就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就本案例来说,甲公司向小张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最多到2021年10月31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例中,如果2021年11月1日后,甲公司还不与小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该日起,就视为甲公司与小张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向小张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了。


员工的试用期期限应该约定多长?单位能否延长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员工试用期的长短是跟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有关系的。

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一年的(不足一年,不含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由此可见,试用期最多是不能超过六个月的。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的试岗期、试工期、岗前培训期都是试用期的性质。另外,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如果一份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此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比如员工在同一单位转岗,换部门等都是不能再与员工约定试用期的。

如果单位与员工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用人单位是不得与员工约定试用期的。

另外,实践中有单位这样做:约定的试用期到期了,但是单位说,觉得对你的考察不充分,要再延长下试用期,用人单位这样做合法吗?这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因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延长的试用期等于另外约定了一次试用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以上内容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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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暖微工会编辑:刘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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